(2017)浙0304执4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王志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王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4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瞿溪街道三溪工业区康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5466613。法定代表人赵典华。被执行人王志盛,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5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8882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盛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志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479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相隆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