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玉珍与陈石庄、苏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珍,陈石庄,苏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387号原告:雷玉珍,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郭翔宇,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石庄,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俊华,女,成年,汉族,住清丰县。原告雷玉珍诉被告陈石庄、苏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雷玉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玉珍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玉珍负担。审判员 董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