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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6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成成与侯玉龙、侯玉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成成,侯玉龙,侯玉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416-1号原告:侯成成,男,199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龙,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玉山,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成成与被告侯玉龙、侯玉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成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成成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柴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