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2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张景林、高晓霞、胡胜国、李涛、常伟、崔玉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张景林,高晓霞,胡胜国,李涛,常伟,崔玉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387-1号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负责人:董建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艺冰,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景林,男,生于1979年4月26日,汉族。被告:高晓霞,女,生于1978年5月17日,汉族。被告:胡胜国,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被告:李涛,女,生于1980年8月21日,汉族。被告:常伟,男,生于1979年6月15日,汉族。被告:崔玉晓,女,生于1983年7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张景林、高晓霞、胡胜国、李涛、常伟、崔玉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