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翦正元与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民委员会、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第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翦正元,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民委员会,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翦正元,男,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翦英俊,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负责人:翦英文,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翦正元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民委员会、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第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翦正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翦正元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