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林诉马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马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何林,男,回族,1968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才,男,回族,1950年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学才向申请执行人何林偿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