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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等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3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三荷乡平龙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三荷乡平龙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王家和社区居委会新屋组。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三荷乡平龙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三荷乡平龙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梅子柿牛郎组。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登高审判员 谭 余 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新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