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203号申请人: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65475T。法定代表人:贺建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58435791J。法定代表人:李煜。申请人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26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3栋1层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889.27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其相应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财产: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3栋1层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889.27平方米),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