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文江与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江,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159号原告:张文江,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律师,住迁安市。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建华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金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洁,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江诉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文江负担。审判长李星海审判员刘开斌审判员张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