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623号原告罗某某,女,于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于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