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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永志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604执2240号刘永志: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永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武兆庆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10000元,已交付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