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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邵某某等与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邵某某,胡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736号原告:胡某某,女,200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理人:邵某某,胡某某之母。原告:邵某某,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胡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胡某某、邵某某诉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邵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邵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胡某某、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