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新朝与陈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朝,陈恩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1民初824号原告:黄新朝,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辉,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新,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原告黄新朝诉被告陈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恩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5000元劳动报酬给原告,并从欠薪之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央行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5000元劳动报酬给原告,并从2017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央行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至5月,原告在被告的百乐门酒吧打工,约定工资为每月7000元,因被告拖欠原告3月份与4月份工资,原告在5月份做了四、五天后就辞工不做了,但被告一致拖欠这两个多月的工资不支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催讨,这样被告在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被告在欠条中约定其拖欠的工资在一年内分期付清给原告,但被告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一分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收据》一份。被告陈恩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5月初,原告黄新朝到被告陈恩新经营的百乐门酒吧打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3月份及4月份的工资,原告遂于2015年5月初辞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遂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本人陈恩新因贺州百乐门酒吧拖欠工资,员工黄新朝1万伍仟元整,因本人资金问题,分期一年付清。特此证明。”。被告陈恩新在该收据上签字并捺指印。写下收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被告陈恩新出具给原告的收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口头雇佣合同,存在雇佣关系。被告陈恩新应按照其与原告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即劳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劳务费1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为证,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拒不支付,虽然其出具给原告的收据中未约定利息,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2月6日(约定期限到期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恩新支付原告黄新朝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陈恩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