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行审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冯德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冯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2行审27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海松,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冯德坤,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国土资执罚【2017】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7】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灵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秦 峰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