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仁、肖明守、高银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仁,肖明守,高银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7077号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欧洲城114号。法定代表人:胡明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仁,女。被告:肖明守,男。被告:高银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仁、肖明守、高银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自愿支付原告本案争议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徐仁、肖明守、高银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徐仁、肖明守、高银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