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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孟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全,孟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09号原告:李国全,男,汉族,住本区。被告:孟兆俊,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孟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李国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国全负担。审 判 长  孙荣涛人民陪审员  马永忠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傲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