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孟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全,孟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09号原告:李国全,男,汉族,住本区。被告:孟兆俊,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国全与被告孟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李国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国全负担。审 判 长 孙荣涛人民陪审员 马永忠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傲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