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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汤正元与秦力、徐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正元,秦力,徐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718号原告汤正元,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秦力,男,成年,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徐晶晶,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秦力之妻。原告汤正元与被告秦力、徐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正元诉称,2017年5月1日、3日,被告秦力向其借款3.7万元整,被告秦力出具欠条一张,���容为:今借汤正元肆万元整(40000),于2017年5月8日归还。后被告到期不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汤正元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秦力的地址,实际上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正元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书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