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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与褚贵来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4执15号移送机关: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人 :褚贵来,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依拉嘎乡。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褚贵来罚金一案中,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吉7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执行人褚贵来罚金伍万元,但褚贵来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白城铁路运输法院(2017)吉7101执15号案件的执行。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丁尔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