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行审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新北区三井轩记潮牛牛肉火锅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北区三井轩记潮牛牛肉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1行审23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三井轩记潮牛牛肉火锅店,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太湖东路142号。经营者高柏敏,该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三井轩记潮牛牛肉火锅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的行为,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书,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300元。同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注销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6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鉴于被申请执行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对被执行人主体信息确认尚未完成,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常新城执罚字[2017]第32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旦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