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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冬娥、孙学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冬娥,孙学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冬娥,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学柱,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再审申请人郭冬娥因与被申请人孙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6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冬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加盟到河南金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房产团购互助会,加盟金2万元,欺骗申请人为其出具借条,申请人没有借被申请人钱,请求撤销原判。本院认为,郭冬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冬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