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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戚毅忠与腾冲县腾越镇段生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毅忠,腾冲县腾越镇段生云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2929号原告:戚毅忠,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腾冲县腾越镇段生云食品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经营者:段生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娣、伍健,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戚毅忠与被告腾冲县腾越镇段生云食品店(以下简称腾冲县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毅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冲县食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毅忠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在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给腾冲县食品店开设的淘宝网店“淘腾冲特产”用399.25元购买到15包名为“梨坡迷你沱三七花沱茶”商品。原告买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标注三七花,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不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购买不合格产品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10倍赔偿的赔偿金。第一百三十一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腾冲县食品店退还原告货款399.25元并10倍赔偿3990.25元;2.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淘宝公司履行格式合同《天猫规则》扣除腾冲县食品店天猫积分48分;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戚毅忠撤销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段生云食品店答辩称: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晚用淘宝网聊天工具旺旺进行咨询并购买涉案产品,旺旺聊天记录表明,原告是事先知道所购买产品是有标注三七花的。而原告诉状里陈述却称买回家后现该产品标注三七花,且三七花不是普通食品原料,原告的该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原告所购买的“黄梨坡迷你沱三七花沱茶”标注的三七花符合《DBS53/023-2017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制三七花》标准,该产品是可以食用的茶叶产品,并无损害原告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原告按所购产品价格十倍索赔已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主动购买15袋,被告已经向其告知可能无货,虽已深夜还向生产厂供货负责人打电话确认是否有货,这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而原告收到所购买产品后,从未以产品有瑕疵或其它问题联系被告,却直接写举报信寄到被告所在地工商局,欲向被告索取5万元赔偿。腾冲县工商局受理举报并于2017年5月31日传唤被告与生产厂负责人接受调查。在配合调查期间,被告和生产厂对经营的产品进行了详细检查。同时被告旺旺联系原告退回所购物品,但原告旺旺账号却显示为不接收陌生人信息以致消息无法发出。无奈之下被告的丈夫又电话联系原告,原告电话中表态产品是用来起诉索赔之大用途的绝不退货,只有赔其索赔金额5万元才能解决然后挂断。后来工商局已书面答复原告,此案底在腾冲县工商局可查。此次原告又以同样理由起诉索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若为生活消费需要,一次性购买该茶叶产品15袋己属大批量。原告大量购买该产品从而高额索赔,己非生活消费需要实为盈利为其目的。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职业背景和社会信用详查。原告并非探究该产品对消费者权益是否有侵害,而是执意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这种行为有悖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并非涉案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淘宝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是其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在本案中,从戚毅忠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戚毅忠所签订履行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淘腾冲特产”,即本案的被告一腾冲县腾越镇段生云食品店。而淘宝公司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参与双方的买卖交易,并不是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故,淘宝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淘宝公司亦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过错。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有在“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当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商家用户入驻注册时己严格进行了身份审查。由此可见,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职责,依法不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只有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戚毅忠诉称其购买的产品存在没有标注产品品名、成分等问题,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戚毅忠截止提起该诉讼为止都未与商家沟通,亦没有向淘宝公司反馈或投诉等维权行为。事实上,淘宝公司是完全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原告通过淘宝公司提供的平台向被告腾冲县食品店购买了399.25元“普洱茶腾冲黄梨坡生态养生迷你沱茶三七花沱茶熟茶200g袋装”15袋,该涉案商品的包装上载明的配料:云南黄梨坡大叶种普洱熟茶、三七花。原告戚毅忠收货后,未向腾冲县食品店、淘宝公司申请退货。其后,戚毅忠以涉案商品含有的三七花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违反了相关食品法律规定等由诉至本院成讼。庭审中,原告戚毅忠表示曾就涉案产品向相关行政部分投诉过但没收到答复。以上事实均有产品图片、订单详情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虽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原告仅凭自己对有关规定和事实的理解而该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退货的前提为相关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本案中,戚毅忠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故戚毅忠要求腾冲县食品店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淘宝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戚毅忠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且戚毅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违反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责任的依据。故原告戚毅忠要求淘宝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腾冲县食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戚毅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戚毅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淑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