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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胡绍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胡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101370XG。主要负责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瑜,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绍玉,女,生于1974年12月2日,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据(2017)渝0243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绍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38.48元,费用3029.99元,利息25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胡绍玉在彭水县龙射卫生院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另案依法扣留,尚未提取支付。另查明,被执行人胡绍玉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9938.48元,费用3029.99元,利息25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3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