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柴忠尧、刘宗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柴忠尧,刘宗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385号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3层01、02、03、04、05、06、07、08、09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柴忠尧,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宗惠,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忠尧、刘宗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