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琼华、李树青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琼华,李树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琼华,绰号独眼龙,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暂住肇庆市端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树青,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暂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琼华、李树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粤12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高琼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李树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高琼华、李树青共同退赔潘金凤1080元、退赔郑云芝2400元;责令被告人高琼华退赔梁惠9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琼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琼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琼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琼华撤回上诉。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庆审 判 员 颜国军审 判 员 刘永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琪书 记 员 周杰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