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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冬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11号罪犯刘冬,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0日作出(1999)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人刘冬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