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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向亚丁与文羲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亚丁,文羲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亚丁,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广,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羲翔,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澧州路779号。主要负责人:叶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亚丁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文羲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亚丁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亚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亚丁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5元,由上诉人向亚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江波审判员  谭洪妮审判员  戚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