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帆、张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张英英,乔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114号申请人:张帆,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英英,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乔世强,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帆与被申请人张英英、乔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帆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英英、乔世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莒南县阜丰国际27号楼××室(合同编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7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英英、乔世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莒南县阜丰国际27号楼××室(合同编号:××)房产一套,限额175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