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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曹某、阮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曹某,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59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碧锋,女,汉族,199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阮某,男,汉族,1934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曹某、阮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同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605执1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游胜平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