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全海与王仁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海,王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海,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七组。被执行人:王仁伟,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高台子村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海与被执行人王仁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仁伟于2017年10月27日主动将案件款6935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执行局,余款400元申请执行人王全海予以放弃,已将案件款69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全海。申请执行人王全海所申请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衣 伟执行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