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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张金成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张金成,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847号原告:王桂兰,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辉,双塔区南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成,男,62岁,汉族,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被告: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王力,经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张金成、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桂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桂兰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瑞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