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恒圣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石玲、傅爱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陕西恒圣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石玲,傅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劳动路1号。委托代理人:彭沙,男,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新中,男,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卜继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恒圣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十组圆坡。法定代表人曾石玲。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35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起耀。被执行人:曾石玲,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瓜溪村前洋坑**号,身份证号:3522261970********。被执行人:傅爱美,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瓜溪村前洋坑**号,身份证号:3522211970********。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圣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石玲、傅爱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15431.93元及2015年11月26日之付清之日借款利��,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恒圣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石玲、傅爱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石玲、傅爱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