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97号原告:钟某,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柏某,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河南省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