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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097号原告:钟某,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柏某,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河南省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