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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国林与贺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林,贺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2350号原告:代国林,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贺祥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代国林诉被告贺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代国林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