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国林与贺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林,贺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2350号原告:代国林,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贺祥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代国林诉被告贺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代国林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