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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634号申请人:付某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3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3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