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刑初527-1号被告人万志强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鄂03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8页第4-6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2月3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审 判 长 袁炳林审 判 员 陈良计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