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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琛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静安区闸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琛,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静安区闸北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琛,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静安区闸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再审申请人赵琛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静安区闸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8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伪造劳动合同,篡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原审法院避重就轻,包庇被申请人的伪造行为;其提供的工资明细单中有顶班费、节加费,这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况,其已完成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其与被申请人均认可每月工资为2,900余元,原审法院却武断地以2,639元为基数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损害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静安区闸北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中不一致的条款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无关,其系根据经过备案的集体合同,以每年本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其实行综合计时制,双休日上班不属于加班,且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单中有顶班费、节加费,这反而说明加班工资已经足额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关于劳动合同,根据原审卷宗记载,赵琛在2017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因四份劳动合同原件与被申请人庭审中提交的复印件不符,且已超过举证期限,其不予质证,也不要求对劳动合同原件进行鉴定”。现赵琛申请再审主张系争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均系被申请人伪造,一方面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虽然系争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中确有部分条款不完全一致,但这些差别并不影响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故该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其次,关于加班工资,赵琛提供的工资明细单中的顶班费、节加费均系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还欠付加班工资,故赵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以赵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于法有据,赵琛对此所提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