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卢毅云、黄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毅云,黄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47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德福,男,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4********。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毅云,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黄丽君,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德福与被申请人卢毅云、黄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毅云名下价值630000元的财产。现郑德福以其与卢毅云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毅云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德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毅云名下价值6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