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7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13号之三移送执行机关:鹤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高峰,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服刑。本院在执行潘高峰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潘高峰的银行存款19070元、潘高峰自行缴纳了30000元,本院再查封其所有的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抵押按揭中)。现被执行人潘高峰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经济困难,向本院作出了分期缴纳剩余款项的计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作缴款计划,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予准许,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71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