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吴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35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小学,住黎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住黎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6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住黎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3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向吴某某、石某某两人提议抢手机,得到吴某某、石某某同意。后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孙某某、石某某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行至佛山市南海区联沙下良村牌坊对出基围路边时,三人见到被害人阳某(16岁)坐在路灯下玩手机。于是三人决议抢走该部手机。由吴某某将摩托车停在离被害人阳某附近,石某某下车负责看风,孙某某则下车持伸缩棍走到被害人阳某处实施语言威胁,后用伸缩棍打击阳某的手腕导致其手机掉落在地,孙某某从而抢走该部手机。得手后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三人将抢得的手机以800元人民币出售,所得赃款用于共同消费。经鉴定,被害人阳某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前臂有一处3.5厘米擦伤,未构成轻微伤。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16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的证言;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量刑时从严考虑。缴获的摩托车,因产权不明晰,本院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伸缩棍一条(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