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燕、陈新等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房国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陈新,吴桂洲,韦祖泽,黄美欣,杨明书,汤志棉,黄惠球,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房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陈燕、陈新、吴桂洲、韦祖泽、黄美欣、杨明书、汤志棉、黄惠球等8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布头村工业区。经营者:房国栋。被执行人:房国栋,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陈燕等8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工资纠纷系列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7)24-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应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11553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燕等8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为个体工商户,本院已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房国栋为本系列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房国栋名下有粤Y×××××比亚迪牌(该车登记为被盗抢)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一批,另案[(2017)粤0114执3831号]将委托评估拍卖,本系列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翔盛五金制品厂、房国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国栋名下上述车辆的档案,另案将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一批,本系列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系列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承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