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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吉高言、饶应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吉高言,饶应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3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237K。负责人:李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廷邦,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吉高言,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饶应菊,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吉高言、饶应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0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