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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臣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臣,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臣看到有人用改装的射钉枪打猎,便产生了制造一把射钉枪的想法,随后就将自己买来的射钉枪、钢管交给了同村的冉某某(已判刑)进行改装,之后王臣自己又安装了瞄准装置。王臣用改装的射钉枪打死一只松鼠后,射钉枪就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闲置的木床上。2017年3月9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鹿角派出所民警在王臣家中将射钉枪查获。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王臣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鹿角派出所投案,王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臣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王臣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王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臣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王臣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