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志彪与张名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彪,张名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900号申请人:张志彪,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张名法,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人张志彪与被申请人张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名法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志彪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名法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