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志彪与张名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彪,张名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900号申请人:张志彪,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申请人:张名法,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人张志彪与被申请人张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名法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志彪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名法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