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思宁、周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宁,周丽清,林慧琳,赖义勇,李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执复18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陈思宁,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周丽清,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林慧琳,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赖义勇,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李龙凤,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现住福建省平和县,复议申请人陈思宁、周丽清不服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8执异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和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5月22日,赖义勇、李龙凤将址在平和县小溪镇河滨路康桥丽景B10幢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权证平字第××号、漳房权证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国用(2016)第01175号]以918000元的价款转让给陈思宁、周丽清,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5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慧琳诉被告赖义勇、李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慧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628民初12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址在平和县小溪镇河滨路康桥丽景B10幢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权证平字第××号、漳房权证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国用XXXX第XXX号],查封期间为三年。另查明,原告林慧琳诉被告赖义勇、李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628民初12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现该案尚在一审审理期间。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林慧琳诉被告赖义勇、李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628民初12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现该案尚在一审审理期间。本院依申请人林慧琳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赖义勇、李龙凤所有的,址在平和县XXX的房产进行查封,异议人陈思宁、周丽清对该裁定不服,应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现异议人陈思宁、周丽清未提出复议申请,径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陈思宁、周丽清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7)闽0628执保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址在平和县XXX号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赖义勇、李龙凤将址在平和县XXX号房产以918000元的价款转让给陈思宁、周丽清,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其共支付购房定金、部分购房款及物业费合计418000元给赖义勇、李龙凤,已实际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应为陈思宁、周丽清所有,平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林慧琳诉被告赖义勇、李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628民初1266号],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林慧琳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628民初12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赖义勇、李龙凤址在平和县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漳房权证平字第××号、漳房权证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国用(2016)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同日向平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尚在诉讼审理期间。异议人陈思宁、周丽清对该裁定不服,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628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陈思宁、周丽清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于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陈思宁、周丽清对(2017)闽0628民初1266号之一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其申请复议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思宁、周丽清复议申请,维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8执异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明光审判员 王亚能审判员 胡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