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463号原告: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全,总经理。被告: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商务区煤炭交易大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剑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宏昆,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金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43元,由原告山西同德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郭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