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艳侠、芜湖木子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侠,芜湖木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宋艳侠,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芜湖木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凤鸣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709331XH(1-1)。法定代表人:李广兵,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鸠劳人仲裁字第22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木子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9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