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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书成、李浩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成,李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134号申请人:张书成,男,196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浩然,男,198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张书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浩然驾驶的豫A×××××号跑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浩然驾驶的豫A×××××号跑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