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峰、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崔保生,宣勇,洪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534号申请人:刘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128号6-7,法定代表人:宣荣萍。被执行人:崔保生,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宣勇,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洪泳,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38岁,汉族,住铜官区。关于刘峰与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崔保生、宣勇、洪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崔保生、宣勇、洪泳价值135591.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