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8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黄添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黄添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246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社长:关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添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南,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黄添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山南村岐阳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道春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