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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谢官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官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24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官林,曾用名谢观林,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官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恒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官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谢官林驾驶其使用的粤S×××××小汽车搭载吸毒人员谢某1、黄某1、李某(三人均另作处罚)来到东莞市石碣镇皇后码头酒吧玩,期间谢官林驾驶小汽车搭载李某、“阿某”来到广州市增城区三江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粉,后三人返回石碣镇皇后码头酒吧停车场,“阿某”离开。接着谢官林在粤S×××××小汽车内容留李某、黄某1、谢某1吸食毒品开心水和K粉,谢官林也一起吸毒。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巡逻时发现谢官林四人有吸毒嫌疑将四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谢官林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羁押,于2014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折抵),于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前被羁押6个月18日,且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以上事实,被告人谢官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1、黄某1、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信息,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谢官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官林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官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官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官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谢官林在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官林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谢官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被取保候审前羁押的6个月18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吸毒工具面值5元的人民币一张、面值1元的人民币九张、面值5角的人民币五张、面值1角的人民币四张、面值1元的人民币硬币6枚、面值5角的人民币硬币3枚及面值1角的人民币硬币3枚(均未辨真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的粤S×××××蓝色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依法发还给车辆所有人谢文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展聪书记员 王健强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